近日,浙江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无线电频率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如下:

为满足我省车联网等智慧交通系统直连通信无线电频率需求,赋能我省车联网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8〕20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车联网直连通信无线电频率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实现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换,设置、使用车联网路边直连无线电通信设备,可申请使用5905-5925MHz无线电频率。

二、使用上述无线电频率前,车联网建设运营主体应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三、取得上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件: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供车联网相关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应依法依规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五、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符合条件:

(一)已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六、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局应加强工作协同,及时了解当地车联网产业发展对车联网建设的需求,及车联网建设运营主体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设置、使用需求,争取通过规范、高效的无线电频率利用,支持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通过多场景、大范围的应用,集聚车联网相关企业,助力车联网产业生态培育和优化,赋能区域车联网产业发展。

七、为避免频率使用区域相近可能造成无线电有害干扰,车联网建设运营主体应做好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防护工作,并配合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提供车联网系统无线电相关实时数据。

八、为提高频谱资源使用效率,鼓励建设运营覆盖全省区域的车联网系统。

九、各车联网系统应保证开放和互通,对各车联网应用企业、智能网联汽车的连接通信开放相关接口,确保不同企业生产的各类基于车联网频段的车载和便携无线电通信设备均能顺畅连接。

十、国家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智能交通系统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